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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案牵出虚假宣传风波 浩洋电子IPO前途难料

字号+作者:root 来源:网界 2019-02-19 18:33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如果不是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浩洋电子”)官方网站上的一份《严正声明》,其对外宣传为“胜诉”的337调查,或许不会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与质疑。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的相关信息显示,实际情况并非浩洋电子所宣称的“胜诉”,而是原告获得相应的专利使用费后“撤诉”。另一个值得关注的信息是,被一同列为被告的美国ADJ公司正是浩洋电子多年来的第一大客户,另外ADJ公司的部分股东同时也是浩洋电子控股桁架公司的间接股东。ADJ在美国销售的浩洋电子ODM产品中,有涉嫌侵权的技术,为此原告美国Fraen公司将ADJ及其产品供应商浩洋电子一并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随后正是ADJ公司与原告达成了专利付费使用协议,原告才决定撤诉。

  此次诉讼可谓是浩洋电子的“生死之战”。浩洋电子董事长蒋伟楷也承认,这一诉讼若败诉,“浩洋的LED照明设备及组件将不能对美出口,失去美国市场。”

  而眼下正是浩洋电子申请在创业板IPO的关键时刻,浩洋电子及其第一大客户ADJ在337调查中的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对浩洋电子未来销售、毛利率、净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将造成何种影响?势必也会成为证监会审核的关键问题。

  “胜诉”还是“撤诉”?

  前述针对浩洋电子的“337调查”,始于2018年3月6日,美国Fraen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ADJ等4家美国公司及包括浩洋电子在内的6家中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2018年8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终裁公告,终止对ADJ、Elation和浩洋电子的337调查。从3月6日到8月8日,这期间发生了什么?又是什么最终促成了原告的撤诉?

  Fraen公司撤诉后,浩洋电子董事长蒋伟楷频频在业内分享和接受媒体采访,对外介绍其所谓“胜诉”经验,期间“浩洋电子积极应诉,并在法律抗辩中成功地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证明了其独立研发、在先使用等事实,最终迫使申请人单方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无条件终止对其进行调查的动议,浩洋电子获得了胜诉。”

  就在浩洋电子高调宣传其在337调查案中“胜诉”的经历时,一份举报材料开始在行业内流传。这份材料将更多诉讼细节进行了描述,并质疑浩洋电子“虚假宣传”——将原告因获得赔偿而“撤诉”在国内广泛宣传为取得“胜诉”。

  记者日前访问了浩洋电子的官方网站,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份几乎占满全屏的《严正声明》。这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的声明被放在了公司官网上最重要的位置,文中表示:“在本次337调查案件中,我司积极应诉,在法律抗辩中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包括产品独立研发、产品不侵权、在先使用等抗辩点与相关材料,最终案件申请人是在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的协议的基础上对我司撤诉的,我司更没有签订过需要向案件申请人支付任何专利授权费的协议。”

  一时间众说纷纭,是原告“撤诉”还是浩洋电子通过积极努力而“胜诉”?浩洋电子是否支付了专利使用费?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又是什么?带着诸多疑问,记者详细查阅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披露的裁决书。

  裁决书显示,2018年6月5日,Fraen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对ADJ、Elation及浩洋电子的终止调查动议文件。根据该文件,ADJ公司与原告Fraen公司统一达成了专利付费使用协议。虽然这一协议不是浩洋电子直接签署的,但协议中明确表示,“浩洋电子是本次涉嫌侵权被调查的ADJ和Elation产品的供应商,Fraen公司与的ADJ、Elation及浩洋电子之间没有就此调查达成任何其他书面或口头协议。”

  相关信息显示,确如浩洋电子在声明中所言“没有签订过需要向案件申请人支付任何专利费的协议”,而是ADJ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相关协议。而问题的关键是,ADJ公司正是因为销售了浩洋电子提供的涉嫌侵权产品,才向原告Fraen公司支付了专利使用费。而这正原告Fraen公司撤诉的真实原因,与浩洋电子对外声称的“胜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此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还披露了诸多关于该案的重要信息。首先,被指控的美国公司中,就有浩洋电子多年来的第一大客户美国ADJ集团。Fraen公司的指控名单中,4家美国公司中就有ADJ公司、Elation公司。ADJ公司和Elation公司都属ADJ集团公司,浩洋电子是其ODM产品供应商。

  另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方网站资料显示,2018年6月5日,ADJ公司与原告Fraen公司统一达成了相关专利付费使用协议,协议中还规定ADJ公司每季度需向Fraen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并提供相关产品的销量数据,Fraen公司有权在特定期限内对其提供的数据进行审计。因此,Fraen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终止对这三家公司进行调查的动议。8月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审裁决同意了Fraen公司的动议。

  对比浩洋电子的声明及公开信息,原告“撤诉”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在针对“撤诉”原因时,浩洋所宣传的“胜诉”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书及专利使用协议中的原因显然不一致,浩洋电子的这份声明中也没有了此前对外宣传的“胜诉”的描述。

  337调查或导致浩洋电子遭受“池鱼之灾”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第一大客户支付专利使用费,浩洋电子就可以安然无恙吗?无巧不成书,浩洋电子11月14日发布《严正声明》之际,相关举报材料也进一步在同行业内广泛传播。就在这一背景下,浩洋电子拟挂牌创业板IPO的招股书于12月21日在证监会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似乎是受到了这份举报材料的影响,相比此前多次、大篇幅地对外宣传337调查胜诉,浩洋电子在招股书中对337调查的描述不足200字,更决口不提“胜诉”两字。业内人士指出,对于337调查案中原告撤诉的真实原因这一关键信息,浩洋电子招股书中并未披露,有避重就轻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投资者的嫌疑。

  也正是通过招股书,投资者可以一览浩洋电子在美国市场及对ADJ集团的销售情况。根据招股书披露,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通过ODM 和OBM 模式销往欧美发达国家,报告期内,ODM 模式业务主要为向ADJ 集团、海恩系统等客户出口其旗下产品。

  财务数据显示,浩洋电子2015、2016、2017、2018上半年对ADJ 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9615.42万元、11185.43万元、16877.74万元、10169.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2.5%、22.28%、30.6%、31.8%,销售金额及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毫无疑问,多年以来美洲市场一直是浩洋电子最大的出口地,而ADJ集团又正是第一大客户,337调查诉讼说是浩洋电子的生死之战或许也不为过。正如浩洋电子董事长蒋伟楷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述,“如果不应诉或者最终败诉,我们不仅要背负侵权的恶名,而且,我们的LED照明设备及组件将不能对美出口,失去美国市场。”

  浩洋电子招股书风险提示第一条即是贸易摩擦风险,公司海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由2015年的71.94%上升到2018上半年的80.81%。在337调查案的背景下,海外销售收入增大也不断加大了浩洋电子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另外ODM 模式是浩洋主要的销售模式,2017 年度的ODM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61.30%。招股书也特别对这种经营模式作了风险提示:ODM属于贴牌生产,在该模式下,存在客户因公司产品价格、 品质、新产品开发能力或客户品牌产品终端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而调减订单数量,最终导致公司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另外浩洋电子招股书显示,ADJ公司的部分股东同时也是浩洋电子控股桁架公司的间接股东。业内人士指出,浩洋电子与ADJ集团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这一关联关系是否会让ADJ公司暂时代浩洋公司支付给原告专利使用费,这个问题可能也是浩洋在IPO过程中需要向证监会解释的关键问题之一。

  有投行人士指出,很多上市公司出现了IPO后迅速业绩“变脸”的情况,因此公司的持续业绩增长能力一直是证监会审核的重中之重。据统计,2018上半年,共111家IPO企业首发上会,其中,58家顺利过会,44家被否,8家取消审核,1家暂缓表决。而在被否的44家中,29家企业系持续盈利能力相关问题导致IPO失败。337调查案虚假宣传风波之下,浩洋电子IPO恐前途难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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