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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蹊跷的烟厂厂长受贿案

字号+作者:techOL 来源:财新网 2017-11-07 13:19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一个年薪五六十万元的知名烟厂厂长,被一审法院认定14年间受贿120万元,二审法院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蹊跷何在

  【财新网】(记者孔晓琦)自2015年4月被调查至今,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卷烟厂(下称芜湖卷烟厂)原党委书记、厂长王龙明已失去自由快1000天了。

  2015年9月11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王龙明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下称镜湖法院)一审认定王龙明受贿折合人民币120余万元及一根金条,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一审后王龙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下称芜湖中院)2017年2月17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同一天给镜湖法院的一份文件中,芜湖中院详细列举了案件原审中的十项问题,认为本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检察机关未依法提交全部录音录像,多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针对办案机关对王龙明长达23小时多的疲劳审讯、受贿事实能否认定等问题,芜湖中院均认为需进一步查清。

  但2017年7月7日,镜湖法院再次一审维持原判,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龙明仍不服并再次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尚待再次二审开庭。

  王龙明第一次站上被告席以来,一直声称自己是遭到逼供、诱供后被迫做出有罪供述,所有受贿事实不属实。他先后四位辩护律师也认为,本案证据形不成严密证据链,证人证言多由骗供、威胁等方式所得,因而均为其做无罪辩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卫东等多位学者联合撰写了针对王龙明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认为案件存在多处重大疑点,证据链不完整,无法证明多笔受贿事实。

  王龙明的二审辩护律师、新疆丝绸之路律所律师干卫东已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十余份材料递交至芜湖中院,“请求法庭宣告王龙明无罪,并立即释放”。

  王龙明是否受贿、受贿多少,目前各方仍众说纷纭,亟待司法机关依法给出裁定。这一次,王龙明将面临怎样的命运?

  两次一审一次二审

  王龙明现年52岁,工人家庭出身,1986年从安徽机电学院(现安徽工程大学)毕业后分配至芜湖卷烟厂,从技术员做起,历任车间主任、人事科长等职。2000年4月,王龙明升任副厂长,2006年7月调到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安徽中烟),先后任监察部副部长、部长。

  芜湖卷烟厂始建于1949年,是全国烟草行业大型骨干重点企业,2006年并入安徽中烟,多次进入“中国最大100家工业企业”“中国企业500强”“全国纳税100强”行列,在2015年安徽省纳税百强企业排行榜上排名第三。其与英美烟草公司合作生产的“都宝”在国内混合型卷烟中名气仅次于“中南海”,烤烟系列品牌“黄山”也有一定知名度。2004年,芜湖卷烟厂投资扩股成立罗马利亚宝丰烟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彼时中国烟草在境外投资的最大企业,后更名为中烟国际欧洲有限公司。

  2008年3月,王龙明被外派罗马尼亚,担任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2011年5月回国任副厂长、党委书记,当年11月升任厂长、党委书记,开始全面执掌这家企业。2013年,王龙明当选芜湖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并获得安徽省五一劳动奖章。

  与近年来落马的一众“老虎”相比,王龙明不过是一名正处级的国企干部,但由于芜湖卷烟厂的企业龙头地位,此案在安徽省和国内烟草业界还是广受关注。

  据王龙明自述材料,2015年4月10日,他被芜湖市纪委带走调查。6月18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王龙明,“经初步查明,王龙明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厂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在承揽烟厂设备维修等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9月11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对王龙明提起公诉。检方指控王龙明于2001年至2015年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监察部副部长、部长,中烟国际欧洲公司总经理,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六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62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及金条一根,并为上述人员在芜湖市卷烟厂承接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财新记者查阅,2015年2月25日,王龙明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前一天,《芜湖日报》头版刊发《知纪犯纪“六毒”俱全》一文,称王龙明的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堪称“六毒”俱全、党性全无。文章称,王龙明要求亲属隐瞒自己收受他人巨额港币的事实,将所收受财物放置在密码箱中交由其亲属保管;他公开接受老板们的豪华宴请;不放过重要节日、女儿留学、本人升职、家庭装修等机会,趁机收受礼品、礼金和购物卡等,长期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刻意向组织隐瞒其妻子、女儿早已加入加拿大国籍的事实;长期以来以“老大”自居,独断专行,方便相关利益关系人承接业务;此外,王龙明生活奢靡,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此后,历经三次延期审理,2016年8月24日,镜湖法院对王龙明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2001年至2015年,王龙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瑞楠等五人贿赂,包括现金人民币89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6万元,购物卡2万元,折合人民币121.96万元及金条一根;同时,鉴于王龙明退赃120万元,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镜湖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龙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121.96万元及一根金条予以追缴。

  与起诉书相比,一审判决书将行贿人从六人减至五人,认定的受贿金额也减少了11万多元。但王龙明仍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芜湖中院。

  2017年2月17日,芜湖中院经书面审理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镜湖法院重审。芜湖中院同日发给镜湖法院的一份文件显示,芜湖中院认为本案存在明显程序瑕疵,检察机关未依法提交全部录音录像,部分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或没有询问笔录;数笔受贿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办案机关明显存在疲劳审讯等问题。

  饶是如此,2017年7月7日,镜湖法院重新组建的合议庭作出与初次一审完全一样的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龙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121.96万元及一根金条予以追缴。

  但王龙明仍然不服,继续提起上诉。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芜湖中院不能再将本案发回重审,须自行审理。

  “穿越时空”的受贿

  针对王龙明受贿案,镜湖法院两次一审均认定,王龙明案涉及五个行贿人。第一个行贿人是扬州市金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扬州金诺)法定代表人嵇瑞楠。法院认定,2001年到2015年,嵇瑞楠分九次向王龙明行贿,每次金额在2万元到6万元不等,共计43万元,占全案金额近40%,系金额最多行贿者,目前关押于芜湖市看守所。

  根据判决书,九次行贿中,仅第一次有请托事项,其他八次只有送钱时间和地点。

  关于第一次请托,判决书称,2001年的一天晚上,嵇瑞楠到王龙明在利民路烟厂宿舍的家里,送给王龙明6万元现金。财新记者查阅判决书发现,王龙明关于此次受贿的供述并不一致:第一次,称嵇瑞楠于2001年春节前一天送他6万元,无理由;第二次,时间变成2001年中秋节,理由为“当时烟厂技改就要启动了”。判决书对此并无解释,直接将犯罪时间定为上述“2001年一天晚上”。

  判决书中,嵇瑞楠供述称,他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以江都轻化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江都轻化)的执照,在芜湖卷烟厂承接维修业务,后2000年左右成立扬州金诺,承接烟厂里的维修业务;2000年芜湖卷烟厂搞技术更新改造,当时王龙明作为分管技改项目的副厂长对其关照,把这个项目交给他做了,为表示感谢,故而送钱。在笔录中,他称地点是王龙明在三楼或四楼的宿舍家里。

  本案一审辩护律师、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邱铭告诉财新记者,事实上,工商资料显示,扬州金诺成立于2005年11月,“嵇瑞楠不可能提前五年为自己的公司行贿”。即便是为了江都轻化行贿,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判决书认定的书证显示,芜湖卷烟厂最早在2002年7月才和江都轻化签订相关维修合同,王龙明于2003年签字,这是“技改”的开始。“当时在该项目尚不存在的情况下,嵇瑞楠提前一年行贿,未卜先知,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另外,根据芜湖卷烟厂官方资料,王龙明在2000年4月被任命为排名倒数第二的副厂长,分管行政等,直到2001年8月才分管技改工程部;此外,王龙明家住烟厂宿舍一楼,并非嵇瑞楠所称三四楼。

  芜湖卷烟厂一位员工告诉财新记者,芜湖卷烟厂第一次技改始于2002年,而且是安徽中烟公司安排、审核,“厂里也插不上手”。

  对于嵇瑞楠向王龙明的另外八次行贿,财新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判决书认定的嵇瑞楠供述并不一致。譬如,一笔2万元的行贿,嵇瑞楠第一次是称2005年中秋送给王龙明,第二次变成2007年;另一笔5万元的贿金,嵇瑞楠先是供述2006年夏天送的,后来又改口称2010年夏末春秋……而且,嵇瑞楠的供述,和王龙明的供述有较多出入。但一审判决认定金额、时间均以王龙明的供述为准。

  除去上述疑点,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嵇瑞楠先后三次供述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秋天到王龙明家中送钱,但根据出入境记录,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秋天王龙明并不在国内。

  财新记者查对卷宗里的出入境记录显示,2009年8月24日王龙明从南京禄口机场出境前往罗马尼亚,直到2010年1月才入境中国,而2009年中秋节是在10月3日。同样,2010年王龙明亦是6月就出国,2011年才回国。

  干卫东认为,“虽然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但是连续三次对同一事实产生完全相同的错误记忆,是不符合客观记忆规律的”。发回重审时,芜湖中院同样认为,“王龙明根本不可能在国内收钱”。

  王龙明爱人邹菁告诉财新记者,一审开庭前,她拿着2009年10月20日王龙明在罗马尼亚的照片多次向检察院、法院反映,坚决认为王龙明是冤枉的。财新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中,法院没有认定该笔受贿,理由是“王龙明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且行贿人嵇瑞楠也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这表明,一审法院依然认定王龙明收了这笔钱,只是认为王龙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

  至于2010年夏末秋初那笔受贿,当办案人员问嵇瑞楠,“你说是2010年暑假,而王龙明讲的是2005年暑假,从我们调取王龙明女儿的出入境记录显示,时间应该是2005年,你们到底谁说的更准?”嵇瑞楠回答称“可能我记错了”。于是判决书就以王龙明供述的2005年送钱为准。干卫东认为,这是检察院明显的诱供。

  对此,镜湖法院解释,对于王龙明所供述的受贿时间,与嵇瑞楠陈述的行贿时间有少数出入的情况,办案机关已对嵇瑞楠做了补充询问,嵇瑞楠对此做出的解释是,“给王龙明送钱的事情肯定没错,具体送钱时间上如果有出入,应该是我记错了,以王龙明说的为准”。镜湖法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时间跨度较大,行、受贿双方在事实发生的时间表述上虽然有一定的出入,但对受贿的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均能够相互印证,故王龙明的该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但对该笔受贿,芜湖中院认为,嵇瑞楠前后说法矛盾,与王龙明说法亦不一致,遂提出“该笔受贿能否认定”的疑问。

  此外,邱铭律师称,嵇瑞楠在2015年4月23日的笔录中称,“因为与王龙明有不当经济往来,所以每年在芜湖卷烟厂承接工程三四百万元”。而他查看了嵇瑞楠在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后发现实际情况是:侦查人员告诉嵇瑞楠,“就说每年三四百万元”;嵇瑞楠回答“哪有那么多?”侦查人员说:“就这样,以合同为准。”

  邱铭质疑道:“这是嵇瑞楠的供述?还是侦查人员的供述?”

  查阅卷宗后,干卫东发现:从嵇瑞楠承接工程的价款来看,王龙明没当厂长前以及他调到国外期间,嵇瑞楠尚还能接一些较大的工程;王龙明任厂长后,嵇瑞楠承包的工程越来越少,价款越来越低。记者根据检察院提供的卷宗资料核实:2000年到2015年,嵇瑞楠在芜湖卷烟厂工程总价款近800万元,其中,王龙明升任2011年底厂长后,嵇瑞楠仅接到四项工程,总计98万余元。而2007年至2011年王龙明不在芜湖卷烟厂,任职安徽中烟公司监察部及罗马尼亚期间,嵇瑞楠反而接到的工程更多,共计180余万元。

  “他给王龙明送钱到底图个什么呢?”干卫东称。

  20万港币来去不明

  类似情况在王龙明案中并非一个嵇瑞楠。检方指控的其第二个行贿人系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下称广建安徽)杨广林。法院认定,2003年夏天,杨广林在芜湖卷烟厂承包的联合工房土建工程出现问题,但烟厂考虑到工期,决定让其继续履行合同,为感谢王龙明对其在卷烟厂里承接的工程关照,杨广林通过王龙明的姐夫王奎送给王龙明20万元港币。

  财新记者注意到,对此,判决书认定的笔录中,杨广林称“好像是2004年7、8月送的20万港币”。判决书所列举书证仅有一份芜湖卷烟厂和广建安徽于2002年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为芜湖卷烟厂与广东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联合生产厂房的工程合同,并无王龙明签字。下一份双方合同则要等到2010年,而当时王龙明仍在罗马尼亚。

  干卫东称,卷宗表明,杨广林是为了公司的事情行贿王龙明。但邹菁称,她旁听了杨广林行贿案庭审,作为国企的广建安徽的代表坚决否认该公司曾行贿王龙明。

  对此,本案再次一审辩护律师、河南帅法律所律师张锦宏告对财新记者称,事实上,杨广林违规分包一事在2002年就已经解决,芜湖卷烟厂并未因此处罚他,王龙明和杨广林的供述均表明杨广林并未就此事找王龙明帮忙,烟厂没有追究此事的原因是出于工期、成本等方面的考虑。

  “二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侦查人员故意未将上述内容如实记录于笔录之中。” 张锦宏认为,即使杨广林证要花钱摆平此事,找王龙明也不合逻辑,“王龙明当时只是副厂长,上有领导,下有现场直接负责人,他夹在中间,杨广林却不去找其他人?”

  港币属于外汇的一种。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杨广林要换取20万元港币,必须提供身份证到银行换购。而现有案卷中没有杨广林换取外汇的银行记录,也没有杨广林在他人处取得外汇的凭证。此外,杨广林对这笔港币来源的多次供述也不一致,一会儿说是在银行取出来的,一会儿说是家里存的,录像和笔录也不一致。

  对于此笔欠款的去向,干卫东称,王龙明称汇给了女儿读书,却没有外汇汇款记录,也没有出入境外汇登记记录证明,港币来源不明,去向不明。更令人难解的是,在2003年送给王龙明20万元港币后的八年内,杨广林在芜湖卷烟厂未做任何业务。2010年至2012年业务量最大的时候,杨广林反而没有再给王龙明送钱,“如此事实明显是违背常理的”。杨广林的妻子也向财新记者否认杨广林曾行贿王龙明。

  对于这笔行贿,镜湖法院认为,杨广林所作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确实存在不一致之处,但行贿20万元港币的事实是确认的,且有王龙明的多次供述及其亲笔交代证实,此外,还有书证予以佐证。

  蹊跷的金条

  法院认定,第三个行贿人系江苏通州建安公司项目经理于建荣,他于2003年下半年行贿王龙明20万元。判决称,于建荣供述他2002年以通州市建筑安转工程总公司名义承接了芜湖卷烟厂办公楼改造工程,其是工程实际负责人,挂靠该公司。2003年下半年工程结束后,因为工程款结算不顺利,在中秋节前后一天晚上,其事先和王龙明电话联系,然后开车到他家附近,王龙明上车后,其送给王龙明一个装着两瓶酒和包着纸的20万元现金的袋子。王龙明也曾供述收受了于建荣20万元,但他在法庭上全盘翻供,称此前系遭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

  财新记者获得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于建荣因犯受贿罪,已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份判决书中并无于建荣给王龙明行贿的内容。此外律师认为,于建荣证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于建荣行贿,镜湖法院认为,该笔事实有王龙明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予以佐证。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于建荣虽然当时是行贿案的犯罪嫌疑人,但在王龙明受贿案中是证人,故王龙明及其辩护人关于于建荣的证言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不能采用的意见与法律不符。

  王龙明的第四个行贿人是安徽中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中科机械)董事长方斌。镜湖法院认定,王龙明于2013年春节期间,收受方斌一根金条。判决书中,方斌供述称,大概在2013年,中科机械在芜湖卷烟厂有设备进行试用,一段时间后,他找王龙明希望设备验收合格,于是购买了一根价值约10万元的金条送给王龙明。王龙明供述称他收到一块金条,刻有500g字样。后方斌又行贿1万元美元及2万元购物卡。

  对此,邱铭表示,根据芜湖卷烟厂《配件试用通知单》,中科机械的条盒喷胶装置于2013年11月8日被同意试用,方斌不可能在提前九个月就为此送王龙明金条。“同时,方斌公司的条盒喷胶设备一直到2015年仍未被烟厂验收通过。也就是说即使王龙明多次收受了方斌金条、美金、购物卡等近20万元财物,对其请托的事项却丝毫没有帮忙。”

  此外,王龙明、方斌的供述均表示2014年春节,王龙明与方斌在芜湖奥体同庆楼吃饭时,收了方斌1万元美金。但方斌在检察院后来又称,2014年春节他没有来芜湖,“十分肯定”。干卫东还上网查询了2013年春节前的金价,均价约在425元/克至344元/克之间,换算一下一根500克的金条价格约在20万元左右。“方斌所说他购买了一根价值10万元左右的金条,在当时根本就买不到。另外购买金条这种贵金属,当时购买的发票、证书以及在哪购买的等证据,案卷材料中均没有。”

  对此镜湖法院认为,该笔事实有王龙明多次供述及亲笔交待,且有证人方斌的证言予以印证,“公诉机关因未查到该金条的实物,亦未对金条进行价值评估,但不影响本院对王龙明收受金条一根的事实的认定”。

  但发回重审时,芜湖中院认定,王龙明对金条予以翻供,且方斌也说不出金条来源、价值等,没有提供证据,而且办案人员也根据王龙明的交代在其藏匿金条的行李箱中也未发现上述金条,芜湖中院向镜湖法院提出,“对此在王龙明的受贿事实中是否予以认定”?

  据财新记者了解,芜湖县检察院针对方斌行贿罪的起诉书中,没有提及方斌曾向王龙明行贿金条。

  按照镜湖法院的结论,王龙明的第五个行贿人系北京万维美思有限责任公司兼安徽贵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兼总经理孙志勇,法院认定他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行贿王龙明人民币6万元、美元6000元。但干卫东称,北京太极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卷烟厂弱电项目工程转包孙志勇的公司发生在2013年11月。“孙志勇何以能够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就因此事送钱给王龙明,来摆平转包的事情?”

  对此,镜湖法院同样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笔受贿。

  在合肥的家中,孙志勇向财新记者表示,不想再对案件表达任何看法,“你们用逻辑推一下就知道真假”。

  邹菁称,检方指控自己丈夫14年间受贿120万元,自己在加拿大有工作,年收入折合人民币四五十万元,王龙明更属于高薪国企干部,年薪五六十万元,早在2000年他年终奖就有一二十万元,当时芜湖一套房只要五万元,这些年家里已有五套房,生活条件优越,不需要冒犯罪的风险去贪一年几万元的小便宜。

  她强调,办案机关在他们家中没有查到任何赃款,“法庭也没有对金条、购物卡等进行质证,反而是律师一直在提”。干卫东称,他在法庭发问,“检察院起诉王龙明受贿金条、购物卡、现金等,那请问金条呢?银行凭证呢?购物卡呢?拿出来质证啊”。

  至于退赃的120万余元,据邹菁称,是王龙明姐姐交的,“我一直反对上交,我们没收钱,凭什么交?”

  案发后,王龙明还曾打算上缴一根金条。邹菁告诉财新记者,其实这根金条是她专门去买的。她出示的收据显示,2015年7月8日,她于芜湖“刘飞金店”购买500g千足金条一根,价值约11.7万元;10月13日,在该店退掉。邹菁解释说:“检察院不收,说不是银行买的不标准。”

  争议程序正义

  相对于实体案情,程序正义被视为在裁决过程中“看得见的正义”。在本案中,程序问题亦是律师们辩护的主要方向。

  张锦宏、干卫东等辩护律师告诉财新记者,他们在阅卷时发现,参与办案的镜湖区检察院取证过程严重违法,王龙明案是受贿案件,属于职务犯罪案件范畴,侦查机关应当对其所有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公诉机关提交的讯问笔录没有一份有着完整的同步录音录像,“比对录音录像时还发现,记录人多数时间根本没有敲击键盘,很明显地表明笔录是事先准备好的”。

  芜湖中院二审裁定打回镜湖法院重审的文件中,亦就检察机关对王龙明的数次提讯均无询问笔录数次提出质疑。

  对于上述质疑,镜湖法院解释称,录音录像反映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王龙明、证人时告知有录像人员,或者有录像人员在视频中出现,同步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地点与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地点也是吻合的,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镜湖法院亦承认,“确实存在部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情况,反映了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不够严谨”,但认为,笔录部分内容虽非证人原话,侦查人员在证人陈述之后及时进行归纳并得到证人认可,法庭针对不一致的情形,也采信了更符合实际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因为二者内容上有差异,就以此为由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干卫东反驳说,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多处行贿人前后供述矛盾的情况,“一会说送了,一会说没送,嵇瑞楠还说自己扯谎了,法庭只采信了行贿的说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干卫东一直申请让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王龙明及辩护人亦强烈要求嵇瑞楠等人出庭。“但法庭就是不让,嵇瑞楠和王龙明还关在同一个看守所里。”干卫东称。

  在给镜湖法院的文件中,芜湖中院也表示,王龙明及辩护人对多位证人证言持有异议,认为证言存不实之处,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故对上述证人是否应当依法通知出庭作证予以考虑”。

  陈兴良、陈瑞华、陈卫东等学者在前述《专家论证意见书》中表示,本案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选择性制作笔录,多处被告人辩解以及证人陈述的与指控犯罪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未记入笔录,特别是多处录音录像记载的询问过程与笔录记录根本冲突,存在重大疑点。

  邱铭、干卫东告诉财新记者,他们查阅王龙明及多位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王龙明的供述及部分行贿人的证言系通过威胁等多种非法手段取得,依法应予排除。王龙明在法庭和自述材料中多次详细叙述自己遭到疲劳审讯、诱供指供等非法审讯。芜湖中院亦指出,办案机关对王龙明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讯问,开始时间为6月2日10时,结束时间为6月3日9时35分,显然连续讯问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2小时。

  据财新记者了解,目前,干卫东已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十余份材料递交至芜湖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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