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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和流转机制,创业公司该关注哪些问题

字号+作者:qsd 来源:易参 2019-11-20 11:25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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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易参(ID:YC-Inssent),作者:张潇予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没有想象中简单。分股权或期权并不是目的,通过分的手段达到激励员工进而提升公司业绩和加快发展才是最终目的。

  因此在股权激励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一套详细的流程和步骤,充分挖掘核心员工的诉求,签署合法合规的协议,充分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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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定原则”是被公认的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基本原则。原则之一的“定机制”,主要包括确定行权机制、股权流转与变更机制、股权分红机制、股权退出机制。

  本篇我们首先就“行权机制”和“股权流转与变更机制”的内容展开分析,下一篇再和大家讨论股权分红机制、股权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

  ▌行权机制

  行权机制,指的是当激励对象达到特定的条件时,就可以申请行权。公司为其办理行权后,激励对象就可以正式拿到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目前,大多数创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都偏向于一次性授予,并设置3~5年的成熟/解限期,按年分批解锁已经是资本市场普遍的实践安排。

  当然,成熟/解限安排也可以更多元化。通过设置短周期、高频率的解锁方案,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不同激励需求。

  如果公司不设置成熟或解锁期,当激励对象达到特定的条件时,即可申请行权,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或内部登记。

  市场上常见的行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审核激励对象的资质

  在正式行权之前,管理人需要审核激励对象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

  · 激励对象的角色合规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允许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不允许成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情形等。

  · 绩效考核和激励条件的完成情况;

  · 激励对象的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的安排申请行权

  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后,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行权,而应该按照公司的安排申请行权。一般来说,公司会设置一定的“行权频次”和“行权窗口期”。

  通常来说,激励人数较多的公司都会设置行权频次集中办理行权,否则将会给公司带来较高的管理成本,包括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等,当然也可以允许随时行权。

  实践中,还有的公司将行权频次设置为“上市前集中行权”。比如 VIE 架构公司的上市主体通常是开曼公司,要成为境外公司的股东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外汇登记),而不涉及工商登记。

  但是,37号文登记耗时较长、费用很高,公司通常只会为创始人、联创级别的激励对象进行登记,对于普通员工则是上市前集中行权和登记。

  与“行权频次”相关联的还有“行权窗口期”,意思是设置一个期限用于申请和办理行权,包括1个月以内、1~3个月等等,激励对象应该在“行权窗口期”(如有)内申请行权。当然也可以不设行权窗口期,也就是允许随时行权。

  同时,公司应该设置行权的相关配套机制。比如当激励对象没有在“行权窗口期”(如有)内申请行权,对于已成熟/解限部分,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递延:将这部分权益递延至下一个行权窗口期,届时仍可以申请行权;

  (2)续期:延长行权窗口期,比如从30天延长至45天;

  (3)取消:取消该部分权益,不得再次行权。

  3.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登记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应的行权文件,激励对象按股权数量和价格支付款项后,公司就可以为其办登记手续。

  “登记”包括公司内部登记和工商登记,公司内部登记指的是在股东名册或其他内部文件上记录,可以确认激励对象的股东身份,但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而且根据持股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直接登记为公司股东,直接去工商局办理登记即可;如果通过合伙企业代持激励股份,则涉及持股平台注册、确认各合伙人的份额等工作。法律文件分别涉及当前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以及持股平台的入伙协议等。

  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应该进行公示,以激发激励对象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4. 特殊情况的行权处理方式

  实施过程中,难免会有提前行权(或加速行权)、延期行权和终止行权等情况发生,所以,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要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比如:

  · 公司遭遇并购时,就可能会触发延期行权或者加速行权;

  · 激励对象在考核期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时,可以提前行权;

  · 当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比如资金困难或病假)提出延期行权申请,就会实行延期行权机制;

  · 激励对象退出时,则会启动终止行权机制;

  提前确定这部分内容,主要作用也是防范于未然。

  ▌股权流转与变更机制

  一般情况下,当激励股权解禁之后,就进入可流转状态。《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这条法规中可以发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办法是会受到法律支持的。因此,如果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激励股权是可以按照规定办法执行的。

  因为激励股权的流转可能会影响到公司控制权,预先规范股权流转的操作办法,可以避免控制权的丢失。

  激励股权流转的步骤,是需要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就做好规划的。

  1.征集股权受让方

  股权受让方应为原股东或者现有的其他激励对象。为了保证控制权,股权受让方的范围需要进行控制,避免因自由交易导致不可控的结果。

  比如,如果选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作为转让对象,即使其他股东同意,对方如果不及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会加大股权管理的难度。所以,要慎重选择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作为股权激励的受让方。

  如果没有征集到有效的受让方,公司或大股东可以回购,这时因为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所以一定要对公司章程等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

  2.确定股权交易价格

  确定股权受让方后,价格可以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也可以由受让方竞价(存在多名受让方的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司进行评估,给出合适的交易价格。

  3.合规合法性审核

  确定交易对象和价格之后,激励股权管理机构需进行合规合法性审核。比如是否满足流转条件,受让方如果不是原股东,是否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否满足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的条件和激励数量的要求等,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进行交易,最后进行股权变更。

  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实施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变化,而需要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因此应当制定一系列相应的调整机制、退出机制等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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