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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网络平台竞争政策和垄断行为规制研讨会在京举办

字号+作者:root 来源:科技在线 2017-11-10 17:45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2017年11月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正式通过之际,来自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贸促会研究院、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汕头大学和知名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十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以及数十家媒体齐聚北京,一起参加了由中国创办最早、影响力最大的网络空间民间智库——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超级网络平台竞争政策和垄断行为规制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平台经济时代竞争政策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超级网络平台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危害、探寻超级网络平台反垄断与规制政策的新思维和新方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与学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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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经济时代来临,超级网络平台不规范竞争冲突频发

  催生了新一轮平台经济浪潮,涌现出一大批网络平台企业,全球互联网发展正步入平台经济时代。

  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与普及、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深度融合,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全面渗透经济社会各个领域,赢者通吃的平台经济时代即将到来。中国凭借多年积累的优势已经跻身潮流之巅,以阿里巴巴、腾讯等为代表的中国网络平台企业正与苹果、谷歌、微软、亚马逊、脸书等美国网络平台企业一起引领着这一潮流。

  虽然中国与美国在超级网络平台的数量和体量上仍存在一定差距,但是这种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信部信息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总收入达到1.07万亿元 ,首次突破万亿大关,同比增长46.8%,是国内生产总值(GDP)6.7%增速的7倍。伴随差距缩小的是网络平台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尤其是国内平台间的竞争态势越发明显。中国互联网经历了行业间龙头企业的产品竞争、生态竞争,如今正进入平台竞争阶段。

  以“二选一”竞争模式为例,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从2013开始就爆出阿里巴巴旗下天猫平台胁迫商家作出“二选一”的选择,凡参加天猫促销的商家,必须退出其他平台的相关促销活动。此外,天猫还要求商家与平台签署“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商品只在天猫平台上售卖,并关闭天猫之外其他电商平台上的店铺。

  充分合理的竞争是保证市场活力的重要方式,中国互联网领域从来不缺乏竞争,甚至可以说正是竞争缩短了技术升级周期、优化了产品服务、提高了市场认可度,更促成了中国互联网从追赶者到领航者的转变。然而,在发展升级过程中类似“二选一”这种不合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从“暗箭”到“明枪”的升级行为也不应该被忽视。无论是学界还是业界都多次讨论和表态应规范一些网络平台的“二选一”行为,甚至政府监管部门也曾明令禁止“二选一”行为,但是却在互联网电商领域屡禁不止,频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致消费者已经开始政府监管部门的能力都提出了质疑。

  “二选一”等不规范竞争行为从根本上损害的是消费者权益,超级网络平台更应规范经营

  互联网实验室高级分析师石彦红在分享她对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研究时指出,国内目前对网络平台“二选一”行为的研究还不多,也没有明确对该行为进行界定,但该行为以优势地位为前提,兼具“隐蔽性”、“间接性” 和“强迫性” 的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行为发生端不同,可以分为用户/消费者“二选一”行为和商家“二选一”行为,最为典型的案例分别为3Q大战中的用户“二选一”行为和天猫商家“二选一”行为。 “二选一”行为的产生,既有平台内部诉求也有外在条件的助力。可以说,在生存、逐利和发展动机的驱使下,网络平台凭借自身优势和实力,在“相对宽松”的大环境下将“二选一”行为从梦中照进了现实,给用户/消费者、商家和竞争平台都带了伤害,不仅提高了竞争壁垒,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阻碍了技术创新、降低了经济效率,甚至减损消费者福利。

  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研究员认为,在网络零售领域的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必然也会严重侵害下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会产生非常不好的社会影响,恶化同业竞争环境。当下,我国一些网络平台无论从营收规模、用户规模、业务范畴、影响力、话语权等方面多远远超过以往任何一个实体经济当中的产业集团、企业巨头,应该也就有更多的义务来去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秩序,更应该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规范经营。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老师也认为,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壮大,其公共性和社会性越来越凸显,更应该考虑责任和利益的对等问题,建议在十九大报告的“打破新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基础上加上“规范自然垄断和平台垄断”这一句。

  网络平台挑战现有治理体系,竞争行为规制应引入新维度新方法

  与会法学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消费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审议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等法律法规均涉及对网络平台规制,但也受到了网络平台经济的巨大冲突和挑战。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教授详细分析了网络平台对《反垄断法》的挑战。他认为,挑战主要源于网络平台作为双边市场的三个特征,即交叉网络外部性、交叉补贴的免费经营模式、搭载/捆绑销售的多维度效应。这些特征,也使得网络平台反垄断的核心问题——平台主体间的排他性协议或者独家排他性协议无法简单套用《反垄断法》第14条的纵向协议的方式进行判断。而目前大量的平台经营和平台竞争是通过独家排他性协议实现。因此,建议在网络平台,特别是超级网络平台的反垄断问题上,应该坚持对相关市场进行经济学分析的监管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结构、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协议方的市场份额、市场地位、市场成熟度和产品性质等监管元素,运用相应的经济学分析方法综合的判断独家的排他性协议引起的现实的竞争后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系龚炯教授认为,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反垄断在互联网领域执法的障碍,它们刚好给经济学家们提供了很多的研究方向和很大的创新空间,帮助执法部门来研究这个问题。

  围绕网络平台竞争行为规制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保护经济和社会效率”专家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律师提出,面对错综复杂的网络平台竞争问题,首先要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再者需要相关主体充分协作,营造开放的网络平台竞争市场环境。亦有专家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并认为政府在规制时还应权衡成本与风险。

  在网络平台的规制策略方面,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引入新的思维和新的方法。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方燕老师认为,无论从企业层面,还是学术层面抑或政策层面,互联网平台经济革命都带来深刻影响。尤其应让传统“一对一”的监管过渡到“多对一”监管,采取多措并举,借力多个政策、多个机构甚至国家协调合作来进行。同时,事前监管过渡到事中事后监管和竞争引入。

  杨培芳老师则建议构建三层社会综合治理架构,或者说是三只手,即政府、市场和社会。并强调,在法律健全、政策规制到位的基础上,更多的发挥行业自律或者是社会组织这只手的作用,社会组织包括互联网协会、消协等协会组织以及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互联网实验室这类第三方智库机构。法律起到一个底线的作用,不能滥用,也要慎用。政策规制也主要起到规范的作用。与会嘉宾还包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梅新育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秘书长谢君泽研究员等。

  会议现场,主办方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主任方兴东博士表示,今年爆出的天猫商城或明或暗的“二选一”行为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的行为达到一个全新高度。如果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治理机制,这种简单粗暴的举措很可能酿成战略性错误。显然,纵容阿里敢于如此肆无忌惮,还是我们相关部门和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不作为。当年3Q大战中腾讯“二选一”的行为最高院的错误判决,导致了最近五年互联网竞争环境的极大恶化。所以,滥用垄断行为的继续泛滥,必须从制度根源去反思和追究。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和反垄断法尽快行动起来,坚决出手,及时惩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法治的阳光照亮互联网领域,中国互联网才能真正形成良性竞争环境,才能形成真正的国际竞争力。毕竟,中国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展开竞争是大势所趋,未雨绸缪,反垄断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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